2017年11月15日发生的事件,是华银公司员工多次发生的寻衅滋事之一,是一起蓄谋已久,针对龙城公司财产和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违法犯罪行为。在龙城公司法律顾问刘君试图出门与对方进行言语上的交涉时,华银的刘某手持方砖冲在最前,与刘君直接发生了肢体接触,方砖是直接击打在刘君的胸部,已经对刘君构成了现实的生命威胁。我们不能无视这一前提,割裂地看待刘君的行为。从主观目的上来看,刘君并没有伤害对方的故意,而是在遭受攻击时的一种应激反应,其捡起地上的木棍,想把对方赶出大厅,混乱中打到刘某,而刘某又处于高速移动中,所以打击的部位没有办法把握。公诉方并没有证据证明刘君认识到有其他共同犯罪人与自己一道在共同实施犯罪,也没有证据证明刘君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和他人的共同犯罪行为结合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更没有证据证明刘君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双方在此过程中有意思联络,全程两人无语言沟通,无行为交流。在客观上,刘君的行为,只是造成了不足5厘米的外伤,并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轻伤标准。公诉方把两个个人分别实施的行为进行综合评价,把原本应该分别委托鉴定的伤情合并委托、合并鉴定,目的就是想把两个原本都不构成轻伤的犯罪嫌疑人加在一起构成8厘米以上,以便共同构成轻伤。这严重违背了罪责自负原则。而且,创口长度从5厘米到4.5厘米,再到4.7厘米,忽长忽短,测量的客观性存疑。在刘君接受15天治安拘留期间,对于刘成是轻微伤还是轻伤其实是有结论的,若构成轻伤,当时就转为刑拘了,不可能过了几个月后再转。我们只能依据公安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为当时的伤情根本不构成轻伤,所以才没法进行刑拘。对于这种已经进行处罚的行为,进行二次重复评价,需要确凿的排除合理怀疑的新证据,而不是现在这样漏洞百出、支离破碎的证据链。
一审判决书显示,被害人刘某在进入大门后,即遭到刘君等人的围堵、推挡、拉扯,另一涉案人员龙某公司张某强,右手抓住刘某持砖头的左手,左手丢下所持木棍后伸手夺下刘某手中的砖头。刘君随即捡起地上木棍,打中了刘某头部,接着又向刘某打了一棍。刘某躲闪并冲向刘君时,张某强举砖头砸中刘某头部。刘某并未实施任何伤害他人或损坏财物的行为。法院审理后认为,案发当天华某集团工作人员聚集20名员工到售楼部,对本案引发虽有一定过错,但无论是为解决两家公司之间的合作纠纷,还是为了找路某公司的人理论,都难于导致华某集团的员工产生伤害他人或实施其他不法侵害行为的主观故意,且在案证据也未能证明华某集团万某、被害人刘某等多人到售楼部门外聚集是为了伤害他人或实施其他不法侵害行为。一审法院认为,刘君在刘某已被围堵、拉扯,未对他人施害的情形下,产生了伤害刘某的犯意,持木棍击打被害人头部致伤,其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对于刘君与张某强并不构成共犯的辩解,法院认为,刘君与同伙在对刘某进行推挡、围堵时已形成了一起对付刘某的合意。随即刘君与张某强又先后实施了伤害刘某的行为,是共同犯罪。因此,刘君应对共同犯罪所造成的全部危害承担责任(共犯理论执行“部分实施、全部责任”原则)。
据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2020)冀0684刑初173号《刑事判决书》显示,2017年2月,龙某系列公司与河北华银基业房地产开发集团签订《增资入股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合作开发龙某系列公司在海南省东方市花梨湾项目,双方在合作过程中产生矛盾。为取得花梨湾销售中心控制权,2017年11月15日,受庞某指使,万某纠集刘某等数十名华银公司员工及保安,强行冲入花梨湾销售中心,双方发生肢体冲突。案发后,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损坏财物罪,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而刘某涉及的该违法案件,即为指控刘君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在此前对刘君的指控中,刘某系被害人。
2022年6月9日,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撤回起诉,东方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10日以(2020)琼9007刑初34号《刑事裁定书》准许东方市人民检察院撤回对刘君的起诉,该裁定书于2022年6月22日发出,后历经路途中暴力损毁,到我手上已经破烂不堪,正如这四年我们所经历的心情。2022年6月24日,东方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东检一刑不诉[2022]Z1号《不起诉决定书》。该不起诉决定书,给我署的单位还是北京昊庭律师事务所。那是我接案时所兼职的律师事务所。而法院的裁定书,给我署的则是北京市友邦律师事务所,也就是我现在所兼职的律师事务所。AG真人娱乐官方网站(访问: hash.cyou 领取999USDT)AG真人娱乐官方网站(访问: hash.cyou 领取999USDT)AG真人娱乐官方网站(访问: hash.cyou 领取999USDT)